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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催眠术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

作者:李扬    文章来源:天涯社区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1

       从古代西方产生哲学以来,心理学就是哲学思考的一个方向,而在各哲学流
  派论战中,不仅思考心理学的内容,并常拿催眠人类所表现的现象,来进行哲学
  观点之论战。后来心理学独立于哲学,成为一门科学,而催眠术亦成为心理学的
  一个分支,并独立成为一门严谨的科学。西方国家警察机关,常利用催眠术来侦
  破案件,基于心理学理论,利用心理学上的技巧,通过催眠犯罪现场受害人、目
  击证人,引导受测者放松心情、恐惧、创伤,使其集中潜意识,正确回忆曾经遇
  到过的事实。
  
    通过利用催眠术获得大量详细潜意识下的信息,可以真实再现犯罪现场的细
  节,避免因受测者亲历犯罪现场,从而在感官、知觉认知上产生主观意识的偏差,
  误导警方进入歧途。因此,运用催眠术调取潜意识,通过正确的、没有干扰的回
  忆,描述出真实的犯罪现场,以供刑侦破案人员做为查案依据。
  
    例如,女性在受到性侵犯时,常有激烈的肢体冲突,性侵犯者并伴有威胁性
  的心理暗示,这往往导致被害女性由于巨大的心理压力,还有身体上的伤痛,不
  能清醒、冷静地记住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而细节是破案的关健所在。实际上,
  被害女性在受害过程中,其潜意识已经记下每一个细节,但被害女性的表面意识,
  却由于痛苦、仇恨、羞耻等等心理作用,而有意无意的“忘记”了犯罪现场细节。
  催眠术的使用,正是让受害女性在没有其它复杂情感因素干扰的前提下,细致地
  描述出案发现场的每一个细节,例如:何时、何地、何人,犯罪嫌疑人的详细体
  貌特征。从而为警方破案提供大量有价值的线索。
  
    在催眠侦查时,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催眠调查受测者,是在所有传统侦查方法都已经试过后,才可使用的方
  法;
  
    2、催眠师应该和警方没有直接隶属关系,也和原被告没有任何关系,且催
  眠师应该是个丰富经验的催眠师;
  
    3、由于大众对催眠术的误解,在催眠受测者前,应该尽量讲清催眠术的功
  能,这有利于受测者在潜意识下的正确回忆;
  
    4、事实上,催眠术或催眠药物的使用,并不能保证真实性的100% 再现,
  所以大部分法学家反对警方以催眠获得的陈述,做为法庭呈堂证供,催眠结果只
  能被尽量运用于警察机关,而且不得使用于被告和犯罪嫌疑人;
  
    5、在催眠调查前,应该先了解受测者的心理状态,看其是否是一位酒精中
  毒者、精神分裂者或有精神分裂倾向,是否有严重的心理障碍;
  
    6、要分清催眠侦查和催眠治疗的区别,催眠侦查的目的,就是正确引导受
  测者回忆出真实的内容,却又要避免被警方办案人员误导,造成冤假错案;
  
    7、在催眠侦查过程中,应该有受测者家人和律师在场,因为催眠的目的是
  再现犯罪现场,而不是泄露受测者的个人隐私,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环节;
  
    8、对催眠现场的行为和对话,最好有全程录像,这对任何一方都是具有保
  护作用的。
  
    催眠术从十八世纪发展至今,一直处于被做为娱乐表演的地位。直到195
  8年,美国医药协会才正式承认催眠的教学和使用。而催眠术之运用于警方侦查,
  始于1962年的美国。中国从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大力发展心理学,而催
  眠术的研究和作用,也开始走上前台,但中国公安机关在催眠术的运用上,仍然
  存在瓶颈,其使用范围和深度,仍然存在很大的潜力。由于中国已从静态社会转
  向动态社会,社会上的犯罪率开始增长,流窜犯和惯犯增加比率尤其明显,加上
  中国法律越来越尊重人的权利,这给一些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而中国公安机
  关的破案手段,有点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所以,笔者建议应该加大催眠术在公
  安工作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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