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自杀救援网善款募集管理办法
作者:中华自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2
中华自杀救援网善款募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募捐,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中华心理教育网和中华自杀救援网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华自杀救援网善款的募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中华自杀救援网捐赠财产,用于危机干预事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机干预事业是指给处于危机之中的个人或群体提供有效帮助和支持的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中华自杀救援网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华自杀救援网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中华自杀救援网可以依照本办法接受捐赠。
第十一条 捐赠人可以与中华自杀救援网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规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中华自杀救援网。
第十二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危机干预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
第十三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中华自杀救援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中华自杀救援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督。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自杀救援网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按受捐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中华自杀救援网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危机干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中华自杀救援网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危机干预活动。
第十六条 中华自杀救援网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 中华自杀救援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中华自杀救援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中华自杀救援网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 中华自杀救援网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条 捐赠财产用于危机干预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危机干预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二条 境外向中华自杀救援网捐赠的用于危机干预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诚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三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0日开始执行。